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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企业办公室主任冒充城建局长带人非法强拆

2016-02-05 12:08:43 转载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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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河南万正企业集团办公室主任邹辉国冒充城建局局长身穿制服手拿杜撰的所谓文件复印件带着大型机械、保安及一群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杂人员50多人于2月2日中午12点左右闯入南阳市刘庄加油站,强行将所住人员架出屋外,将5间砖混结构房屋推倒,屋内物品全部被埋于瓦砾之中••••••

  这是继郑大四附院被非法强拆之后,河南再次发生的一起恶性非法强拆事件,其罪恶行径令人发指!

  各位看官,各大新闻媒体,南阳市各大领导,请你们关注这起严重的侵权强拆事件。

  事情是这样的,我叫王凡华,男,身份证号为412929196304100711,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前进社区岗东村。债务人南阳市卧龙区石油服务公司因拖欠我借款无法偿还,追要债务无果,无奈于2003年12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抵偿协议书》,约定将债务人位于南阳市刘庄加油站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作价抵偿给我(实际因滨河路改道,加油站被荒废,地在当时已没有一点价值),用于清偿债务。

  2005年1月26日我和南阳市卧龙区石油服务公司共同申请对《抵偿协议》进行公证。南阳市公证处于2005年1月26日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了(2005)南市政民字第165号《公证书》,证实《抵偿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并且确认“若债务人不按该协议全面履行,债权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5年5月,因债务人不按《抵偿协议》的约定进行土地使用权过户,我依法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向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2005)执字第3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依法过户给我。2006年3月9日,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给我下发了(2006)00476号《业务受理通知书》,依法为我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自2003年《抵偿协议》签订之后,南阳市卧龙区石油服务公司实际上已经把加油站交给了我,在那里我一直有人生活居住,并利用空地办一个沙场找亲戚在那里经营,贴补家用。2012年举办农运会,滨河路道路改造,加油站所在地已与外界完全隔离,我抵偿过来的土地使用权一度一文不值!

  然而2015年2月11日南阳市宛城区政府突然越权下发了宛政土(2015)6号文件《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卧龙区石油服务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我得知后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宛城区政府得知后,马上于2015年4月14日下发宛区政(2015)33号文撤销了上述文件,一场闹剧方才收场。这期间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找我协商搬迁或赔偿事宜,只看到万正集团在我的旁边盖起一座座高楼!我的土地被夹在绿化带和高楼之间!

  2016年2月1日我的电被停了,2月2日中午时分,突然一个身穿制服,自称是宛城区城建局局长的人物带领大型机械、保安和一群不明身份的人50多人,冲进屋里,强行将我亲戚常自文(50多岁)、刘自明(70岁)、刘明栓(50多岁)架出屋外,部分家什被扔出来,大型机械瞬间把我的5间砖混结构房屋夷为平地,所有未被扔出来的物品被埋在废墟里。

  接到亲戚电话,我们急忙赶到,看事态严重,立即报警,20分钟后警察赶到,所有参与强拆者鸟兽散,那个带头的身穿制服的自称城建局局长的家伙被我们拽着交给了出警民警。

  后来得知那个自称是宛城区城建局局长的人是河南万正集团办公室主任邹辉国,强拆就是他们万正集团所为!

  国务院在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强制征收必须申请法院执行。这意味着凡是未经法院裁定和执行的所谓强拆都是违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协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在这个法治社会里,在弘扬法治精神,政治清明的今天,除了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拆!

  更何况这宗土地早在10年前已经变更为我王凡华所有!

  我请求所有网友为我转发,为我讨回公道!

  请求南阳市政府为我主持公道!请求南阳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强拆组织人缉拿归案!赔偿我一切损失!

  王凡华

  2016年2月3日 来源: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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